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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未现房产证“加名潮”
不少“准婚族”和“已婚族”早有约定意识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09-06 15:45

  宁海新闻网讯 8月13日,新《婚姻法》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其中“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等核心内容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在房产证上“加名”一时间成了市民关注的焦点。记者昨天从宁海公证处、县审管办等处了解到,由于新政实施后市民还需要一段时间的缓冲,目前我县未现房产证“加名潮”。

  婚前婚后财产约定可明确权属关系

  宁海公证处主任陈丽君告诉记者,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实施半个多月来,公证处还未受理过“加名”案件。截至目前,只是上门咨询相关问题的市民较多。

  “我县市民的经济观念较强,在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实施以前,就有很多‘准婚族’和‘已婚族’市民按照购房的出资比例在房产证上明确权属关系。”陈丽君介绍说,“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后购买房产,若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则为潜在的房产拥有者,若要实现法律上的财产共有,就得通过加名的方式证明这一点。”

  此外,陈丽君还介绍说,在产权界定时,遵从“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因此,婚姻关系中的有关财产问题也可以通过财产约定来实现。目前,财产约定主要分为婚前财产约定和夫妻财产约定两种,其中婚前财产约定自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

  “准婚族”婚前加名现象相当普遍

  记者从县审管办房管窗口了解到,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我县未出现因此而办理更名手续的市民,前来咨询相关内容的市民较多。相反,早在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已婚夫妻办理更名手续,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姓名的案例较多,“准婚族”在产权登记时写上双方姓名的现象也非常普遍。

  房管窗口的工作人员介绍说,出现这种情况,一是由于我县市民的约定意识增强,二是因为房价高等多种现实条件,迫使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或共同还贷。“尽管新政的实施会对一部分市民产生影响,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仍然需要一个过程。市民对政策的理解、夫妻之间利益的权衡都需要时间。”

  财税政策关系到房产证“加名潮”

  据审管办财税窗口的工作人员介绍,自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于8月13日正式实施以来,先后只有四五个市民前来咨询更名时的税费问题,但就当前的税费政策来说,婚前房产更名会产生一笔不小的税费,为此市民对加名都比较慎重。

  县财政局税政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我县现行的财税政策,个人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配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也着重提到,近日,国家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新通知,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抛开契税这一顾虑,夫妻加名的动力有可能更足。 (见习记者张超梁娄伟杰胡琦)

录入: 童燕萍   责任编辑: 黄浓珍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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