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购买小偷的欠条如何定罪?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11-17 09:17 |
【案情简介】:2010年12月,甲某因生产经营所需向B公司购买烟块煤。嗣后,经双方结算,甲某尚欠B公司煤款10万元,并由甲某出具欠条一份。2011年3月份的一天,甲某忽然接到一个陌生人的来电,原来这个小偷在B公司行窃时,无意中窃得了这份甲某出具给B公司的欠条。于是打电话给甲某,意思是让甲某出5000元钱,他就可以将偷来的欠条交给甲某。甲某心想如果拿到欠条,债权人B公司就没有证据向他索债,就可以赖掉这10万元的煤款了,这个交易很划算,于是便按照小偷的条件达成交易。过了一段时间,小偷被抓,供出上述事实。 【争议焦点】:关于小偷窃取借条、债务人甲某从小偷处购买欠条的行为如何定性各方争议很大。 意见一认为:小偷和甲某均构成盗窃罪。 意见二认为:小偷构成敲诈勒索罪,甲某无罪。 意见三认为:小偷和甲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意见四认为:小偷和甲某构成侵占罪。 意见五认为:小偷和甲某均不构成犯罪。 【法理简析】:本案形成了特殊的三角关系:甲某向B公司出具欠条,小偷从B公司处窃得欠条,甲某出于赖债为目的向小偷购买欠条。 一、欠条是否属于数额较大的财物? 根据财产犯罪对象的特点,可以将财产犯罪分为财物罪与利益罪。前者的犯罪对象是财物;后者的犯罪对象是财产性的利益。 欠条作为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本身是有体物,但这种有体物本身并不具有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价值。但是有些债权凭证一经丧失就意味着该凭证上记载财产的丧失。欠条对于被害人来说具有主观上的经济价值,具有债权凭证的证据价值。依据我国的司法实践,盗窃罪、诈骗罪等侵财型案件须以数额较大作为起点。而欠条本身作为有体物,其经济价值不大。小偷窃得欠条,并不意味着小偷取得了债权或者被害人丧失了债权。小偷窃得欠条的行为也无法直接实现非法占有债权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小偷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也不能认定小偷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 二、欠条作为财产性的利益是否属于盗窃罪的对象? 财产性的利益,是指财物之外的财产性利益,例如免除债务、延长债务的履行期等。财产性的利益可以是积极财产的增加,也可以是消极财产的减少。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财物,而不能是财产性的利益。但刑法理论上认为有些财产犯罪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的利益。例如日本刑法规定,抢劫罪、诈骗罪和恐吓罪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的利益。 盗窃价值低廉的物(比如一张普通的报纸)是否构成盗窃罪?德国刑法认为窃取之物价值菲薄时属于亲告罪,非经告诉不得追诉。瑞士刑法、意大利刑法也有类似规定。另外有观点认为作为财产犯罪的财物,可以是任何有价值的物,而不问价值是否低廉。因此,盗窃价值低廉的物也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是这种行为并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 小偷窃取欠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上所述,欠条作为一种财产性的利益可以成为刑法保护的利益,但是对于与债权债务关系无关的第三人,欠条不具有财产性利益的代表。因此,小偷窃取欠条的行为不构成单独犯罪。而甲某和小偷并无共同盗窃的故意和意思联络,也不能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三、甲某出于赖债为目的而购买小偷的欠条是否构成犯罪? 在甲某和小偷之间,欠条不具有财产性利益的代表。他们的欠条交易不构成犯罪。而且该交易也不存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小偷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对债权人来说,甲某购买欠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债务人如果直接针对债权人所实施的盗窃、抢劫、诈骗欠条的行为,可以成立相应的盗窃罪、抢劫罪或诈骗罪。但债务人向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购买欠条的行为,并未直接作用于债权人。欠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代表一定的财产性利益,从而成为财产罪的对象。而甲某购买小偷的欠条分别发生在债权人和小偷、小偷和债务人之间。在这种情况下,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无论是小偷的行为还是李某的行为,都不能认定为犯罪。(通讯员郑四海) |
录入: 童燕萍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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