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意义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12-08 08:42 |
宁海新闻网讯 【案情简介】被告人A因被害人B欠其模具加工款12万元,多次催讨未果后,便唆使C、D二人将B非法拘禁在一座小山上达30多个小时。期间C、D等人采用殴打、罚跪等手段迫使B联系家人付款,在获取B家人2万元款项后,将B放走。嗣后,B报警,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抓获。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律师着重进行了量刑辩护。 【量刑分析】量刑的前提是准确定罪。《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3款规定: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本案各被告人在A的指使下,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 量刑步骤一:确定量刑起点 根据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本案中,各被告人基本犯罪事实是:非法拘禁一人,没有致人重伤或死亡,也没有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非法拘禁情节一般,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浙江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非法拘禁一人,犯罪情节一般的,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浙江省实施细则》,本案被告人的量刑起点可以确定为有期徒刑十个月。 量刑步骤二:确定基准刑 个案的基准刑应当在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基础上,准确提取个案中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非法拘禁罪,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主要有拘禁时间、拘禁人数、拘禁次数、人身伤亡情况等。比如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每增加12小时,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等。 考虑到本案中,各被告人拘禁被害人时间超过24小时,可以酌情增加刑罚量1个月,确定基准刑为11个月。 量刑步骤三: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宣告刑 (一)从重量刑情节 各被告人采用殴打、罚跪等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逼取债务。期间具有殴打、侮辱的法定从重情节,依据《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根据案情,本案可以确定增加基准刑的20%。 (二)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为索取合法债务。 依据《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根据案情,本案被告人系索取合法债务,据此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 2、自愿认罪 依据《量刑指导意见》自愿认罪的,轻处10%。 (三)确定宣告刑 1、被告人A的拟定宣告刑:其具有索取合法债务、自愿认罪两个从轻情节,殴打、侮辱被害人一个从重情节。 11个月×(1+20%-30%-10%)=8.8个月小于9个月 2、被告人C、D的拟定宣告刑:其具有为索取合法债务、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认罪三个从轻情节,殴打、侮辱被害人一个从重情节。 11个月×(1-5%)×(1+20%-30%-10%)=8.36个月大于8个月 综上,根据被告人A的量刑情节,可以直接以9个月作为宣告刑。被告人C、D可以直接以8个月作为宣告刑。 基于上述,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两个重要方面。定罪是基础,量刑是对犯罪行为所作的评价。长期以来,受“重定罪、轻量刑”、“重实体,轻程序”等传统观念的影响,量刑程序问题一直未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主与法治意识的增强,社会公众对法院量刑工作有了新的要求和期待。2010年10月1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与《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经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 (通讯员郑四海)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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