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四则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1-12-29 10:52 |
广告牌堵住私宅窗算不算侵权? 市民王女士:我家住2楼,不久前一楼某公司在离我家窗户很近的地方竖起了大大的广告牌,从此,我家的居住环境就大大恶化,因为广告牌竖起后,我家客厅的通风、采光严重不足,又闷又暗,我和一楼的公司交涉多次都没有作用。问题是自己的房屋被广告牌遮挡,影响通风、采光怎么办? 律师说法: 一楼某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你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该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如果不能够解决问题,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受偿 市民李先生求助:朋友赵某因经营需要向我及王某各借款20万元,但赵某以自己的房屋与王某办理了抵押担保手续,我因为相信赵某且碍于面子没有要求赵某做任何担保。后来赵某因无力还款只好卖掉了房子,得款30万元,问题是这30万元应该如何分配? 律师说法: 这30万元该如此分配:首先偿还王某20万元,剩下10万元偿还李某,因为王某的20万元债权是有担保的债权,因此王某的20万元债权应该优先受偿,至于李某的另10万元债权,李某可以另行向赵某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婚姻关系所生孩子有继承权吗? 市民刘先生求助:朋友张某结婚多年,育有一个男孩小强。后在生意往来中结识了王小姐,经过多次交往,二人关系逐渐密切,之后竟然租房同居。两年后王小姐珠胎暗结,生下一个女孩小月。张某妻子知道后大发雷霆,并找到王小姐以重婚罪相威胁。张某、王小姐无奈,只得忍痛割爱,断绝关系,所生女孩由王小姐抚养。五年后,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不治身亡,留有遗产约一百万元。王小姐知道后,向张某妻子提出,小月有权利继承张某的遗产,但遭到张某妻子严词拒绝。问题是小月有权利继承张某的遗产吗? 律师说法: 张某和王小姐所生女孩小月有权利继承张某的遗产。 本案中,小强是张某的婚生子女,小月是张某的非婚生子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继承法》明确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提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市民刘小姐求助:超市与一家生活用品公司签订了一份50箱牙膏的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于3月份交货。2月15日,生活用品公司通知超市,将于2月17日将货送到,超市负责人表示库房并无足够的空间存放货品,但生活用品公司仍然于2月17日将货品送至超市。超市库房人员带运货的随车人员看了库房,随车人员见库房的确无多余的空间存放货品,即将货品拉回。在回去的途中发生意外车祸,约22箱牙膏损毁。问题是生活用品公司可否要求超市对损毁的牙膏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 根据合同法之规定,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应当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如果合同一方提前履行,应提前通知对方,而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本案中,如果生活用品公司提前履行合同,会造成超市仓储紧张,增加超市的费用,可以认定为有损害超市的利益。因此超市可以不接受生活用品公司的履行行为。既然超市不接受履行的行为,这些牙膏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在此期间所造成的所有损失均应由生活用品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张即整理) |
录入: 吕宝骅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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