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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拾得信用卡后恶意取款等行为如何定罪?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02-09 10:41

  【案情简介】:2010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A某到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欲进行存款操作时,发现取款机的插卡口处有一张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当时该卡还正处于自动取款界面,于是,被告人便趁机取得现金6000元。接着,他又修改密码,并到银行将卡里的余款全部转存至自己账户。嗣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争议焦点】:对被告人A某拾得信用卡后恶意取款、转存等行为如何定性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仅构成盗窃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仅构成诈骗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

  【法理简析】: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分几个阶段进行分析。

  第一个阶段:被告人拾得信用卡的行为。

  被告人到自动取款机处取款时发现他人遗忘的信用卡,这时信用卡还只是具有存储、结算功能的金融权利凭证,而只有当信用卡被用于消费、结算时才具有财产价值。占有信用卡只是占有物权,并不一定占有金钱。因此,单纯取得信用卡尚不能进行有罪无罪的评价,需要结合被告人后续如何利用信用卡的行为进行法律评价。

  第二个阶段:被告人从信用卡里取钱的行为。

  对此,有的刑法学者认为是盗窃。理由是:取得信用卡在取款机上取钱,相当于取得了房间钥匙进入房间去盗窃。而机器是物不是人,机器不可能被诈骗。因此,冒用他人信用卡只限于对自然人使用,在机器上使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有的刑法学者认为是信用卡诈骗。理由是:被告人拾得信用卡从取款机上取钱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虽然取款机是物不是人,但是取款机是为人服务的,是建立在人为设置的程序基础上的。对于取款机来说,客户的密码就等于客户的身份,客户输入密码就是验证身份的过程。因此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取钱与冒用他人的身份占有财物无异。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主观上具有冒用他人身份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从而使取款机的电子识别系统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金钱。因此,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取款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第三个阶段:被告人更改密码到银行转存的行为。

  有的刑法学者认为,银行工作人员一般并不承担核实持卡人身份的责任,对于所拾得的信用卡,只要密码无误,银行就会付款。既然银行不问持卡人是否真实,取款人也无义务向银行提供相关证明。因此,并不存在银行被欺骗的问题。但毕竟被害人的存款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取走,应定性为盗窃。

  有的刑法学者认为,行为人冒充持卡人使银行职员基于错误,银行被骗,真实持卡人遭受损失。因此,应定性为诈骗。

  综上所述,本人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 (通讯员郑四海)

录入: 吕宝骅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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