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无责方车主能否向己方投保公司索赔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02-09 10:42 |
发生交通事故,通常是事故责任方的车主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如果是对方车辆全责,那么无责方的车主则向对方车主和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要求理赔。但是实际生活中,往往存在各种情况,那么,无责方的车主能否向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呢? 2010年10月16日,王某驾驶宁海人胡某所有的一辆奥迪车在行驶途中时,其前方是周某驾驶的一辆工程车,车上装有砖块。突然,周某车上砖块掉落并与后方同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奥迪车发生碰撞,致使胡某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王某无责。胡某为维修车辆,支付车辆修理费1万余元,然而,当胡某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为此,胡某将保险公司诉至宁海法院,要求赔偿车辆修理费等损失1万余元。 保险公司则表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事故中不负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还认为只有在原告向侵权人主张权利不能的情况下,才能向其主张赔偿,但原告没有任何努力情况下,就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理赔,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规则、善良公平原则,也违反常理。 宁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可简称为“按责赔付”条款,或称“无责免赔”条款。从投保人的缔约目的来看,投保人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在于机动车在受到意外损失的时候能够及时得到补偿,如果按责赔付,驾驶人无责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赔偿,被保险人只有向侵权方请求赔偿,当侵权方缺乏经济赔偿能力时,被保险人的损失就无法完全获得弥补,故该条款违背保险法关于保险经济补偿的基本原则;其次,该条款在驾驶人无责的情况下,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了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这一主要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再次,在驾驶人无责的情况下,“按责赔付”条款实际为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在订立合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车辆损失险1万余元。 “无责免赔”是车险合同中的一项条款。“无责免赔”条款具体指:当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后如果保险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导致了无责方索赔无门或事故方主动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 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里都有关于无责免赔的内容,但对于投保人而言,投了保,交了钱,因为自己无过错,却得不到赔偿,于情于理不合。责任方如果没有投保,加之经济困难,可能就意味着自己承担损失,即使责任方投了保,理赔也不方便。如果肇事车辆涉及外省,则理赔程序复杂,一方推脱或延迟的可能性都很大,对车主而言非常耗费精力。而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不少车主会在发生事故自己无责的情况下,主动要求交警将责任定在自己头上,为的就是能顺利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 宁海法院民二庭庭长张海霞对记者说,事实上,这一问题应该可以通过代位追偿得以解决。《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无责任一方所在的保险公司可先行支付赔偿款,然后该保险公司向有事故责任一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事故中受到损失的保险人能及时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也能免除无责一方投保人的奔波劳顿之苦。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主动通过法律的途径保护自己权益的车主并不多,因为很多车主并不了解这当中的问题,有的即便认为它不合理,也会觉得打官司太麻烦,所以绝大多数车主只能是忍气吞声、无奈接受。 早在2011年4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怠于履行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车主可以直接向对方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此外,车主也可以选择直接向己方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己方保险公司。 (记者言生通讯员金萍) |
录入: 吕宝骅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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