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房屋赠与女儿妻子起诉赠与无效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02-09 10:42 |
宁海新闻网讯(通讯员言生金萍)家住宁海的林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共同拥有一套位于宁海跃龙街道的房产,只是多年来,两人感情日渐冷淡,多有不合,几年前便开始分居生活。两人唯有一女,林先生想着,房子反正以后也是留给女儿的,由于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林先生的名字,2007年时,他便私自将房产赠与女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11年11月,王女士突然发现房产竟已被赠与女儿,虽说赠与的不是外人,是自己的女儿,但是想到老人所说,有房子在总有所傍身,老来有依靠,而子女难保以后一定孝顺,何况女儿又和父亲走的近。思量之后,王女士决定起诉林先生和女儿,要求法院确认林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 庭上,女儿表示,你们能给我,我就要,不想给我,也无所谓。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属于王女士的一半份额赠与行为无效,同时女儿愿意将林先生的另一半份额也赠还给他。 《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夫妻共有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处分权,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的房屋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已经处分的房屋,应认定处分无效。 |
录入: 吕宝骅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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