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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典型维权案例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03-14 09:15

  台盆漏水泡坏装修

  2010年12月,消费者严女士在红枫市场某陶瓷商店购买了一只洗脸台盆,使用不久便出现了严重的漏水问题,并造成自家及楼下邻居家部分装修被泡坏。严女士于2011年5月份向县消保委投诉。接到投诉后,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红枫市场消费维权联络站,重点针对严女士提出的6万元赔偿要求安排人员进行实地查看,确认装修受损程度。最后,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陶瓷商店一次性赔付严女士3万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侵权责任法》同时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例中,严女士因台盆漏水造成财物受损,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时需要考虑使用折旧。

电暖宝充电炸伤人

  2011年2月,使用了近一年的电暖宝在充电时无故发生爆炸,把消费者胡女士年近六十的老母亲炸伤,住院就医共花去医疗费用7000余元。事后,胡女士找到经销商与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未果。接到投诉后,工商12315中心工作人员立即联系经销商与生产厂家,经协商,生产厂家同意支付医疗费用7000元,胡女士表示满意。3月中旬,由于老母亲伤势比较严重,病情出现反复,胡女士再次求助12315,要求生产厂家追加赔偿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针对消费者的实际情况,工商12315中心会同消保委再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后,生产厂家同意再拿出一万元作为补偿,两次调解共计1.7万元,双方均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例中,消费者由于使用电暖宝引起爆炸,造成人身伤害,经销商及生产厂家应为其提供有问题的商品承担赔偿责任。

  娱乐场所摔成骨折

  2010年底,消费者王先生在宁海某娱乐场所观看节目后步行下楼时摔了一跤,送往医院拍片,被诊断为右脚跟部粉碎性骨折。经过住院治疗,王先生伤势痊愈,共花费各类医药费用22582元。2011年2月,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展开实地调查,认定该娱乐场所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存在一定的过错;而消费者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费等各项损失费50000余元认定依据不足。最后,经县消保委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由该娱乐场所一次性赔付消费者各项损失37731元。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例中,娱乐场所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合理地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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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 童燕萍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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