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74-65510000
新闻传真:0574-65577900
邮箱:nhnews@cnnb.com.cn
您当前的位置 :宁海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宁海新闻 正文
     高级检索
 
县法院首次发出禁止令
禁止被告人在一年内从事音像制品销售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05-16 07:28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叶子通讯员金萍赵睿利) 日前,县法院判决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和以往不同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法院判决书中附加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汪某在一年内从事音像制品的销售工作。

  2010年3月,47岁的汪某与妻子张某从浙江义乌、路桥市场商贩处购买了千余张盗版光碟,来到宁海贩卖。2011年3月,民警在跃龙街道某旅社附近当场抓获正在销售盗版光碟的张某,并查获其他代售光碟千余张,经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光碟均系非法音像制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被告人汪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故判决汪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在一年内从事音像制品的销售工作。

  据了解,去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一项内容: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即禁止令。承办法官表示,“为了帮助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法院用禁止令的方式可以防止其再次犯罪。”

录入: 张绍强   责任编辑: 张绍强   稿源: 宁海新闻网
背景色 fff2e2 f3ffe1 f0f2fe feffe6 】 【 默认字体】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文峰论坛最新帖子
文峰论坛最热帖子
  新闻推荐:
·关于大型音乐焰火晚会期间实行交...
·关于第十届中国徐霞客开游节大型...
·关于第十届中国徐霞客开游节中华...
·纵情缑乡山水 “盘活”旅游经济
·以创造精神推动宁海经济社会全面...
·《当惊世界殊——中国旅游日设立...
·县领导会见前来参加宁海国际投资...
·县领导走访慰问困难残疾群众
·卞吉安会见美联投资有限公司总经...
·我县与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达成...
  图片推荐:
桃源北路拓宽改造成效初显
桃源派出所打击盗窃显成效
前童:“文化走亲”搭建交流平台
社区居民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竞答
感恩母亲节
17名检察官参加集体宣誓
⊕《今日宁海》速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