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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08-20 09:08

  宁海新闻网讯(见习记者 陈静珠 通讯员 陈军杰 娄建伟)记者昨日从县民政局获悉,我县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03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25元;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622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75元,调整后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须由孤儿监护人或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等情况说明。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民政部门审批。

录入: 吕宝骅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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