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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宁海县人民法院作客“百姓事马上办·夏令民生热线”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09-07 08:15

      昨天上午,县法院走进“百姓事马上办·夏令民生热线”,就立案、审理及破解“执行难”等相关问题现场征求市民意见,接受咨询投诉举报。

  如何起诉

  市民娄女士:我有一笔借款,现在债务人不还,如何起诉?

  县法院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您如果要起诉至人民法院,应当向法院立案庭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明及相关借条、借款交付凭证等证据,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复印件。

  我的案件什么时候有音讯

  网友ccy1178:我交到法院执行局的判决书已半年多了,是葛某某借(欠)款一案,到现在也没有音讯,不知什么时候能有音讯?盼望中!

  县法院答复:1、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葛某某纠纷案件有10件,涉案标的800余万元。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葛某某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华山花园17幢1号203室、中山东路85号两处房地产。本院按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被执行人、相关权利人告知评估结论、权利义务、异议期等,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腾房。因该两处房地产都已向金融机构设定抵押,并设定有二次抵押,需告知抵押权人评估结论,并由金融机构出具同意处置函。

  2、限期腾房期限届满后,因被执行人未腾空宁海县跃龙街道华山花园17幢1号203室的房屋,本院对该房屋强制开启,进行搜查,并裁定拍卖该处房屋。现已选定拍卖机构,并确定拍卖时间,具体拍卖时间可查阅《今日宁海》,或者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查询。

  3、葛某某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85号的房地产因案外人提出异议,主张具有租赁权,本院现正对租赁情况进行审查核实,核实后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拍卖处置,预计9月底可以委托拍卖。

  4、本院在执行中已将处置进程告知处置案件的申请人,可能该位网友系另案申请人,本院将在统一分配阶段告知分配方案。如该网友想进一步了解案件进展情况,请提供联系方式,或者致电执行局财产处置组葛法官,联系方式:59979130。

  关于民间借贷的几个问题

  网友水水:想问一下在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借条上面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担保人有担保的期限吗?

  还有某人经公证把他项权利证做给我,但他还有许多债务,上诉法院后拍卖债务人房产得到的钱款是否可以优先受偿?听说只要是在公证前他所欠的债务,就要和我按比例分配(也就是说我得不到按公证和他项权利证做的借款了),那我做了公证和他项权利证不是没有意义了?

  县法院答复:问题1:该类情形存在两种情况:一、借条中如约定保证人的方式为一般保证,那么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外情形为:(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权利的。二、借条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那么保证人承担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2:你所提问的是借款经公证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是否能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合法的借贷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可以依法享有担保债权,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你应在主债权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二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罗孙志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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