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 敲诈小偷也获刑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09-13 08:19 |
宁海新闻网讯 本想偷盗的小偷未偷分文,被女主人发现后,反而被敲诈了8000余元。日前,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5年前的一天傍晚,35岁的四川人张某在宁海暂住房附近的水槽边洗碗,一时大意将自家门口的钥匙插在了门上未拔出。她的邻居兼老乡宋某在经过时看见,一时动了心思,顺手将钥匙拔下。 第二日上午,趁着张某出门,宋某利用钥匙进入张某家中,谁知,正在翻找时,就听见张某返回的声音,宋某赶紧出门,却还是让张某撞个正着。 张某立即大喊:“老乡也偷老乡的钱。”院里的其他老乡听闻,都出来了,纷纷指责宋某不要脸。张某和一旁的老乡刘某说要将宋某送到派出所处理,宋某一听吓坏了,赶紧跪下并拿出身上的1400元钱,交给张某,希望她不要报警能够私了。 事后,宋某表示,自己当时觉得如果如实讲没有偷到过,大家肯定不信,因为害怕张某会报警,这才把身上的钱拿出来想私了。 张某一见宋某拿出钱表示想私了,便动了心思,尽管她清楚自己的钱财并未被偷,却说自己丢了8750元,想要私了就得赔她这么多。 宋某因为害怕张某报警,便答应了,并去邮局取了钱如数交给张某。 晚上回到家后,宋某的老婆发现了宋某的异样,一盘问,才知道缘由,便叫上亲戚要找张某去评理。结果双方打了起来,最终闹到了派出所。 本想保住面子,希望不要声张的宋某最终没有如愿,被处以行政处罚,而张某换了手机,跑回四川老家后,成了网上逃犯,去年年底,张某终于耐不过逃亡的恐惧,向警方投案自首。 近日,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过程中,张某一直低头抽泣,反复表示自己不知道这是犯罪,请求法院轻判。 庭审结束后,张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家里上有老,下有小。自己没上过学,才读了小学一年级就退学了,不懂法,很后悔。说毕,张某抱着她的老公哭了,不少在场的亲戚也很唏嘘。 法官表示,一般的敲诈勒索罪案件,被害人没有过错,而此案中,被害人自己有过错,毕竟是他进到张某的房间实施盗窃的。此外,一般的敲诈勒索罪案件,敲诈人事先有一系列的预谋和策划行为,该案则并没有经过事先预谋等行为。 法官又表示,该案宋某因盗窃未遂,因此最终只是被处以治安行政处罚。但是,自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该修正案加重了对盗窃罪的刑罚,即只要符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这4种情况,均可在无数额要求的情况下追究盗窃者刑事责任。故,宋某的这一行为如果是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后,宋某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还提醒,在生活中,一旦发生纠纷,应当寻求正当的、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发他人的违法行为相要挟,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当庭宣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言生金萍)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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