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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儿子受继母冷落 女子起诉变更抚养权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09-13 08:20

  宁海新闻网讯 离婚后不足两个月,前夫陈某就再度结婚,并在7个月后生下一子。马女士这才恍然大悟,为此,今年6月,马女士将陈某告上宁海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由自己抚养,并要求前夫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现年30岁的马女士系宁海人,在当地一家外贸公司就职。3年前,马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宁海做手艺的陈某,不久后,两人登记结婚并生下一子。

  然而,有了孩子之后,两人矛盾开始日渐增多,马女士和陈某及其家人也时有争吵。马女士认为,陈某没有责任心,孩子生病时,也常常是她独自带着孩子去宁波医院看病。马女士还认为在婴儿用品购置上,多数是自己和自己娘家出的钱。

  2011年初,马女士和陈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陈某,马女士不支付抚养费。

  然而,陈某在离婚后不到2个月就迅速再婚,并很快生下一子。当马女士得知这一消息时,才意识到,陈某早在尚未离婚之前就已与他人怀有孩子。

  马女士认为,当初协议离婚时自己并不知道这一情况,这才会同意由陈某抚养孩子。如今,知道陈某已经再婚并且又育有子女,担心儿子会被继母冷落和虐待,也担心陈某会将父爱给另一个孩子;并认为,这将会使自己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产生自闭的心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同时,马女士提出自己既未再婚也无子女,且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自己的父母也都愿意共同抚养和照顾孩子,而被告靠手艺生活,经济收入不够稳定,故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希望法院能支持其诉请。

  对此,陈某则表示当初双方协议离婚,马女士自愿做出儿子跟随其生活的选择,且之后马女士也未曾探望过儿子,如今儿子在自己的抚养下健康成长,活泼可爱,且儿子也已经适应了现在的生活环境,因此,马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无正当理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女士和陈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两人离婚后,婚生子一直由陈某抚养,现马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孩子由陈某抚养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存在不利影响,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未尽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孩子的情形,故对马女士的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马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言生金萍)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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