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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结再离房产怎么办?有协议 须遵守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2-11-01 08:56

  宁海新闻网讯 现年48岁的宁海人杨某,最近很郁闷。经过再婚、离婚、复婚,折腾完这一番后,最后还是离婚了,不仅如此,前夫的女儿还更换了门锁,不让其继续居住。为此,杨某将前夫和前夫之女告上宁海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并进行分割。

  2001年,杨某离异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离异的吴某。2004年,两人登记结婚,杨某与吴某及吴某女儿共同生活在一起,然而,再婚家庭共同生活中难免存在矛盾,尤其是吴某的女儿对杨某颇为反对。一年后,两人协议离婚。

  离婚后不久,吴某购买了一套住房,吴某与其女儿共同支付了房款,但是并未及时取得房产证。

  由于杨某与吴某离婚后仍常有往来,2010年,两人复婚了。

  就在两人复婚登记后的第2天,吴某办理了房屋的产权登记,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和女儿名下。

  然而,复婚后,两人依然时常为琐事争吵,两年不到,又再度离婚。

  离婚之后,吴某离开宁海,去了外地居住。杨某仍然与吴某的女儿共同居住在该房屋。然而,今年8月,吴某女儿与杨某的矛盾激化,吴某女儿一怒之下更换了门锁,导致杨某无处居住。

  为此,杨某诉至法院。

  杨某表示,其所居住的房屋系她与吴某婚后共同财产,故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庭上,吴某女儿则表示,该房屋房款系父女俩共同支付,且产权证上登记为父女俩名字。此外,她还拿出一份杨某与吴某签订的婚后财产归属协议书,协议表明该房屋产权归吴某所有,首付款及按揭均由吴某负责。

  杨某傻了眼,法官询问,该协议是否是其签字认可。杨某承认其签名,协议书日期是杨某与吴某复婚2天后签订的,杨某表示当时并未仔细思考,稀里糊涂就签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与杨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的共有份额,但双方约定房屋归吴某所有,鉴于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杨某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言生通讯员金萍)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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