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元“精神损失费”换来3年半有期徒刑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3-06-07 08:48 |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娄伟杰通讯员杨雯雯宁法)日前,县法院判决一起抢劫罪案件,男子为报复顺便抢了三轮车夫55元钱,却为此换来3年半有期徒刑。 江某是湖北人,在宁海骑三轮车为生。江某怎么也想不到,一向老实的自己,居然会跟别人结怨,而且还惨遭殴打与抢劫。 2012年4月份的一天,江某做完一单拉车生意,在潘天寿广场附近休息。这时,他看见一个30岁左右,操贵州口音,有点“白眼”的男性正在向边上一人要钱,就多看了几眼。正在这时,“白眼”也看到了江某,并向他瞪了几眼。因为当时附近没什么人,江某猜想这“白眼”可能在敲诈,当即决定赶快离开。 原想着这件事也就这样过去了。却不曾料到,那“白眼”却记住了他。几天后,江某又在潘天寿广场附近等生意,再次碰到了上次见过的“白眼”。这次,“白眼”没有放过江某,又打又骂,并称他看到了不该看的东西。江某当即拿出手机报警。第二天,“白眼”因江某举报被抓,并在跃龙派出所呆了24小时才被放出。二人的仇怨也越积越深。 2012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两人在上下桥村再次相遇。但奇怪的是,“白眼”这次没有上前来找江某的麻烦,令江某松了一口气。几分钟后,江某接到一笔生意,两名男子要去一网吧。到了网吧门口,“白眼”突然出现,三人一起对江某拳打脚踢,并扬言要江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后抢走他钱包里仅有的55元钱。 2013年1月,公安人员在桃源街道杨家自然村附近通过蹲点守候的方式将“白眼”抓获并带回调查。调查后知悉,“白眼”姓韩,贵州人,来到宁海后,一直混迹于网吧等场所。讯问时,韩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罚。 日前,宁海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后,确认韩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不过是55元钱,为何要被处三年六个月的刑罚? 宁海法院承办法官解释说,抢劫罪属于暴力犯罪,相对于盗窃、诈骗等其他财产型犯罪,其更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则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韩某获得的犯罪金额数额较小,又是自愿认罪,所以相对来说会处以较轻的刑罚,但也不会低于三年。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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