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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诈骗已获刑 民事责任仍需担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3-06-08 08:43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娄伟杰通讯员宁法)辛苦了大半辈子的积蓄被人骗,尽管骗子已被判刑,但是被骗的钱却没有拿回来,为此,受骗男子提起了民事诉讼。日前,宁海法院对该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

  现年62岁的陈某系宁海人,平时做些小本生意,略有积蓄。2008年,陈某的女儿大学毕业,却一直未找到工作而待业在家。“因缘巧合”之下,陈某认识了葛某。葛某告诉陈某他和省里、县里的多位领导关系都很好,可以为陈某女儿落实一个公务员的工作。一听之下,望女成凤的陈某动心了。

  2009年期间,葛某以需送礼走关系为由,陆续从陈某处获得32万元。后陈某发现葛某根本无法为其女儿找到工作。案发后,葛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在葛某受到刑事判决后的不久,陈某向宁海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将葛某告上法院。陈某认为,案发后葛某只归还了11万余元,且葛某口头承诺承担欠款的利息及其他中介费用。并出具欠条,确认共欠款210000元,三年内还清,故要求葛某赔偿损失210000元及利息。

  承办法官前往监狱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葛某对陈某陈述的事情经过没有异议,但认为尚欠金额为196000元,其他加上去的是利息;并称自己目前在监狱服刑,没有能力偿还,要求出狱后偿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葛某实施诈骗行为实质系严重的侵权行为,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涉案金额为320000元,已退赃124000元,尚有196000元未退还。原告提供欠条虽载明欠原告210000元,但该证据的效力低于刑事判决书,且原告庭审陈述的差额部分,实质系利息,不宜认定为原告的直接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9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依据不足,难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葛某赔偿陈某损失196000余元。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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