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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收养的孩子怎么办?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3-09-02 08:39

  统计时间:8月26日—30日

  统计数据:结婚登记67对,离婚登记33对,审结离婚案件13件。

  宁海新闻网讯(通讯员宁法)结婚3年未生育,收养了一名女婴,却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又过了3年,两人因性格不合打起了离婚官司,可当初收养的女儿怎么办?宁海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女儿随被告陈某生活,原告王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2006年,王某和陈某登记结婚,由于未生育子女,2009年,两人共同收养一名女婴,却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

  2013年7月,王某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陈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并要求王某每月承担1000元抚养费。

  王某则表示,当初女儿的生母由于生活困难,将孩子交由她养,她还给了1万元营养补助。如今孩子生母条件也好了,而自己又离婚在即,更何况当初收养时并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故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不属于案件的受理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与孩子之间虽未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但考虑到孩子系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抱养,现被告陈某愿意抚养,为了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在确定孩子合法抚养义务人之前,跟随被告陈某生活,判决原告王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同时,法官提醒,被告可以通过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成为真正的合法抚养义务人。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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