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有毒废水 |
我县刑拘一非法电镀加工点负责人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3-09-30 08:30 |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潘旭婷通讯员胡庆松)日前,因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排,我县一家非法电镀加工点业主被刑事拘留。 9月27日,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在黄坛镇车站路进行电镀加工生产。接到举报后,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马上奔赴现场,发现该加工点位置偏僻,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查实,该负责人余某是湖北人,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于今年8月底在黄坛镇车站北路38号建成一条镀镍表面处理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经采样检测,外排废水中的铜、锌、镍等重金属污染物均严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据介绍,余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按照《浙江省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精神,执法人员当场对加工点实施取缔,对该加工点部分电镀生产设备进行暂扣,并将此案移送至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连夜对余某等非法电镀加工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认定余某从事非法电镀加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9月28日凌晨对余某作出了刑事拘留决定。 县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国6月1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规定,降低了污染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也为从严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提供了法理依据。新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只要环保部门检测认定所排放的物质是有毒有害的,对相关责任人就可以定罪。“该案例是自新的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我们对环境违法问题责任人进行刑拘的首例,接下来将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打击力度,保护宁海的生态环境,确保群众健康。”该负责人说。市民如果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也可以拨打县环保局热线电话12369、65579224举报投诉。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背景色 】 【大 小 默认字体】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