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虽易 安全不易 |
——县法院盘点近年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4-04-11 08:58 |
记者水玲玲通讯员金萍 出了交通事故,责任到底是谁?不少人对此并不完全清楚。4月9日上午,县人民法院召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一组数据:2011年至2014年第一季度,县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3561件,审结3598件,分别占同期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4.7%和14.8%。从中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占据较高比例。为此,县法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妥善化解事故纠纷,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数据统计 三年受理案件日均3件 案件数量呈高位运行,是我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一个明显特点。2011年、2012年、2013年,案件受理数量分别为1080件、1041件、1153件,分别占同期民商事案件的14.6%、13.5%、15.5%。单是今年第一季度,案件受理数量已有287件,占同期民商事案件的16.8%。 在案件数量呈高位运行的同时,诉讼标的额持续增长,赔偿标准逐年提高。2011年至2013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标的总额高达2.8亿元。其中,2011年为9084万元,2012年为9375万元,2013年为10287万元。单是今年第一季度,已达到2436万元。另一方面,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赔偿标准亦逐年提高。当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伤残、死亡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将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的标准。换句话说,如果有城镇居民因交通事故构成一级伤残,按照2011年、2012年、2013年的赔偿标准,可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分别是60.33万元、68.11万元、75.8万元。水涨船高的幅度,由此可见一斑。 电动自行车成为“主犯”。2011年至2013年,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约占41%。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营安全技术条件》,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的电动车(以下称“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涉超标电动车事故驾驶人责任大,风险高,须领取相应的驾驶资格证,否则交警将以无证驾驶为由认定驾驶人承担次责以上的责任,且赔偿责任的比例比其被认定为非机动车时约高10%。而且,超标电动车几乎均未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风险更高。 记者发现,在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其一是涉高速公路事故多,调解不易审理难。2011年至2013年,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约占16%。一方面,案件管辖范围广,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宁波支队一大队处理交通事故的范围为沈海高速的宁波姜山至台州三门,该大队处理高速交通事故的数量占宁波支队处理交通事故数量的50%左右,而一大队处理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诉讼均归宁海法院管辖,相应地扩大了宁海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另一方面,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由于车速过快,从而导致损害后果严重、赔偿数额较大、受害方主体众多,且不同车辆之间、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复杂,往往难以调解结案而最终进入诉讼程序。其二是涉外地车辆事故多,送达不易理赔难。2011年至2013年,县法院受理案件中,涉外地车辆约占40%。如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往往是过境车辆,当事人多为外地人,前期事故处理后即会离开宁海。又如外来人员无固定住所,联系方式更换频繁,部分外地车辆及驾驶员,不愿来法院处理案件,肇事者在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后,由于害怕赔付数额过高,手持医疗票据一走了之,为案件审理增加麻烦。 此外,部分当事人存在非理性诉讼心理的现象比较突出。有的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期望值过高,认为起诉的数额越高,法院支持的数额可能会相应加大。如2012年法院受理原告叶某、郑某诉被告某保险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达150万余元,而判决仅支持63万余元,差距悬殊。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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