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还能补办证吗? |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5年08月12日 08:33:05 |
陈先生问:本人为老城区第一批撤村建居、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对象。1998年建造了住宅房,有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里面注明“土地使用权属行政划拨取得,也可附条件抵押”。大约七八年前,本社大多数同类对象都办理了土地集体转国有手续,我当时人在外地,不知道情况,没能及时办理。请问我还能否补办,如何补办,什么时候可以补办?需要哪些手续?谢谢。 县国土资源局答复:陈先生,您好!因政策法规等方面问题,于2011年1月底我县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工作停止,到现在尚未重启该项工作。像您这种情况目前还不能办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为规范我县撤村建居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契机。但是,该项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农村改革举措,是政策性极强、涉及面广、量大、难度大的基础性工作,所以对我县撤村建居后集体住宅(宅基地)流转,我们正积极建议县委政策调研室组织相关部门调研取经、学习先进,相关部门能按照各自的职能摸清情况,深入了解撤村建居可能遇到的问题,争取研究制定出合法合规,科学合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撤村建居相关政策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议,更好地保障撤村建居后村集体资产和转居村民生产生活。 |
录入: 袁慧敏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 |
【背景色 】 【大 小 默认字体】 【打印本文】 【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