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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如何对家庭暴力说“不”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6年03月10日 09:30:35

  记者方景霞通讯员于珊婉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那么,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该如何寻求帮助?记者采访了县法院民一庭的任法官。

  任法官说她曾经也办理过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离婚案件。当事人是一位姓郑的女子,她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每次法官找她交谈的时候,她总是眼神飘忽,压低着声音说话。法官问她为什么要离婚,郑某拿出了住院记录、病历本。出院记录上记载她因“左外伤性鼓膜穿孔”住院11天,她说她的丈夫打她。后来,案件要开庭审理了,郑某不断跟法官强调开庭的时候记得叫上法警,不然她害怕她丈夫当庭打她。不过,还没等到开庭,郑某就主动要求撤诉了。

  任法官告诉记者,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不少起诉离婚的女性都表示自己遭受过家庭暴力。但因为很多受害人不知道如何正确有效地保留证据,而加害方往往不会承认自己有施暴行为,所以认定上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正是告诉大家如何向家庭暴力说“不”。

  首先,遭遇家暴后要勇敢求助,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工作单位、公安、民政部门等都是可以求助的对象。特别是妇女受害,可拨打全国妇联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12338。其次,受害人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包括照片、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向相关机构的投诉记录等,可作为日后追究赔偿责任、起诉等的证据,就像上述案例中的郑某一样。

  《反家庭暴力法》中还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出警。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加害人治安管理处罚。情节较轻的,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出具告诫书。告诫书会记录加害人身份、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以及不得再次家庭暴力的警告。这份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如果已经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紧急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在24小时内作出。

录入: 李乔   责任编辑: 李乔   稿源: 宁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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