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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和你说说“执行不能”那些事

http://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6年12月22日 08:49:03

  记者方景霞通讯员宁法

  最近,小记常常跟着执行法官跑,多次听到大家谈论“执行不能”这4个字,小记以前只听说过“执行难”,还没怎么听说过“执行不能”。今天,就让县法院的执行法官和我们说说“执行不能”那些事。

  莫让悲剧再发生

  2010年12月,陈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交叉口转弯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本人和同乘人员林某受伤,林某因车祸导致一级伤残。经认定,陈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

  于是,林某将陈某和王某驾驶车辆所属的钢材公司告上法院,经调解,陈某与钢材公司共应赔偿林某80万元,陈某承担全部赔偿款的70%,钢材公司承担全部赔偿款的30%。

  之后,钢材公司支付了其所应承担的24万元赔偿款,陈某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也报废了,其在支付了5万元赔偿款后,便再无能力履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对陈某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陈某是农民,无固定经济来源,交通事故中,陈某自己也受了伤,家中还有老人和孩子需要照顾,家庭经济十分困难。

  这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往往存在肇事车辆无保险、肇事者被判刑等问题,加之肇事者收入不稳定,缺乏偿还能力,被执行人客观上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和措施,也不可能执行到位,正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法官提醒,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无论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行人,都应切实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杜绝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危险行为,所驾车辆都应投保,从而减少损失。

  50万元“打水漂”

  葛某与孙某本是多年好友,葛某觉得孙某为人活络,出手大方,门路又广,手有余钱的葛某偶尔会将资金借给孙某周转,赚点利息。2011年,孙某又找到葛某借了50万元。

  然而,时隔不久,葛某便听说,原来孙某早已债务缠身,被多人告上法院,此时的葛某早已联系不上孙某,这才赶紧起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孙某应归还葛某借款50万元,孙某到期未还,葛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登记在孙某名下的两处房产,然而,孙某共有执行案件16件,金额高达980万余元,两处房产还不足以清偿银行抵押贷款,葛某作为一般债权人根本没有余额可供分配。

  孙某现年61岁,故法院还冻结了孙某的养老金账户,将其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等,先后3次对养老金账户金额进行分配,然而葛某分配到的钱款还不足万元。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民间借贷非常活跃,根据县法院的统计,民间借贷执行案件占全部执行案件的近40%。今年1至11月,县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31件,执行标的达2.6亿余元。借贷行为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获利与风险息息相关,葛某将款项借予他人取得收益的同时,本身就蕴含了交易受损的风险。

  法官提醒,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社会公众尤其要增强风险意识,要对债务人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比如在出借前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调查等。

  看上去很美

  宁波某电器厂是一家实业公司,在当地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美誉度和知名度。2013年,徐某一纸诉状将该实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货款80余万元。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该公司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想着这么大的企业,还有厂房、设备、产品,不至于拿不回钱,可是,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才知道很多所谓的知名企业,只是“看上去很美”。

  公司经营不善,早已负债累累,除去银行贷款,还包括很多民间借款,而产品的微薄利润还不够支付借款利息,依靠借来的资金拆东墙补西墙,土地使用权、厂房以及设备早已进行抵押融资,且抵押额业已超过现有固定资本。这样一来,即便将现有财产进行司法拍卖,所得款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徐某也难以实现胜诉债权。类似符合执行破产条件的案件,在执行工作中也较为普遍。

  “执行不能”案件产生的原因很多,如正常的商业风险、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当事人诉讼程序的瑕疵等。最高法院曾作过一个统计,大约40%甚至更高比例的案件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美国、德国、日本等法治发达国家的案件实际执结率也都不过30%。该院执行局局长表示,一方面,县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重点解决具备执行条件,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努力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另一方面,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树立对执行工作的正确认识,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