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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借的钱?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02月22日 09:26:49

  【基本案情】

  原告田某起诉称:2011年4月5日,两被告至原告处借款15万元,口头表示一个月内归还,并当场出具了被告谢某、代理被告葛某签字的借条。一个月后,原告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葛某答辩称:被告葛某未向原告借款,没有出具过借条,借条上葛某的名字不是被告葛某书写的,也未委托被告谢某向原告借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葛某的诉讼请求。被告谢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出答辩。

  【处理结果】

  原告田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葛某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葛某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4条规定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谢某以被告葛某的名义出具借条,被告葛某对此不予承认,被告谢某又不能举证证明,故被告谢某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

  (县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