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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儿不防老

八旬老太状告四子女 要求分割房产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02月23日 08:45:17

  宁海新闻网讯(记者方景霞通讯员关耳)俗话说“养儿防老”,本应颐享天年的徐老太却在去年被儿子赶出了家门,有家不能回,徐老太状告四子女要求分割房产。日前,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80多岁的徐老太育有两儿两女,可谓是“好”事成双。本想着临老了能有个依靠,令她没想到的是母子间却因为一幢房子闹上了法庭。30年前,徐老太的小儿子李某作为户主向有关部门申请建房,申请时在册人口还包括徐老太夫妇以及已成年的小女儿。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四人便共同出资建成了房屋。随着后来老伴的病逝及小女儿的出嫁,这房子只剩下徐老太和小儿子李某一起居住,期间母子二人多次为了生活琐事而争吵。2016年,李某觉得母亲这么多年一直住着自己的房子,却时时偏袒大儿子,在又一次争吵后,李某便把徐老太赶出了家门。

  有房不能住,有家不能回,无奈之下徐老太便一纸诉状将小儿子连同其他三个子女告到了法院,要求判令其对该房产享有一定比例的份额。

  法院审理判决支持了徐老太的诉请。那么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到底该如何认定呢?对此,法官解释,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包括在册人口);二是房屋的建造者。而在册人口是指宅基地申请审批时该家庭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由于农村宅基地属村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在分配上存在排他性和福利性,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在分配方式上,《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由此可见,宅基地以户为名义取得,属于家庭共有,并主要根据家庭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

  房屋建造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的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员利用自身技术和体力亲自建造房屋;另一种是出资建造,即家庭成员出资购买材料、雇用他人建造。这两种建造方式在实际建造中可能有交叉。而本案中,申请建房时是以户为单位,即徐老太夫妇、小儿子李某及小女儿共同申请建房,而且建房时小儿子李某、小女儿均已成年,故法院认定该房产是共同建造,系四人共有。共有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