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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侵权雇主担责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03月03日 08:35:52

  【基本案情】

  周某是一名驾驶员,受雇于个体工商户林某,为林某运货。2013年7月,周某驾驶林某所有的厢式货车从台州驶往宁波,与罗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罗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负次要责任。罗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林某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周某系雇主与雇员关系;周某驾驶货车是按照林某的指示从事雇佣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林某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县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