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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制在线】监控VS隐私 一半是火焰一半是海水

帮你厘清监控设立与隐私保护的界限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03月06日 10:39:14

  (摘自:《浙江法制在线》2017年3月6日)

  前段时间,有媒体曝出“杭州部分影院放映厅内都会安装监控摄像头,观众席上发生的事情能看得一清二楚”,消息一出立即引发关注。在众多热议中,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监控有没有侵犯到隐私?

  监控与隐私,两者之间牵扯出的问题并不少见。那么,哪些场合可以安装监控?监控的安装有无要求?如果监控侵犯了隐私又该如何维权?

  安装场所公共的?私密的?主要看功能

  “杭州影院放置夜视摄像头!”今年2月,这条消息“霸占”了不少网站的首页。在这条消息中,还附有据说是影院工作人员提供的监控室场景和监控截图,显示除了大屏幕外,放映厅内各个位置的情况都能在监控上看得一清二楚。“万一有些私密举动,不是让别人尽收眼底?”“电影院这样设置红外线夜视摄像头,是否侵犯了观众的隐私权?”大家对影院如此设监控是否合适心存疑虑。

  “探讨影院设监控是否合适,要先从隐私权谈起。按照法律规定,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当然也是受法律保护的。”方律师说,电影院也好,娱乐场所也好,无论是从狭义上还是广义上来说,都属于公共空间,因此这些地方安装监控的行为本身是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因此并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虽然影院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但是相关人员将私密视频泄露传播的行为则侵害到他人的隐私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是否属于公共区域又该如何判断呢?方律师举了一个案例。2016年5月的一天,是重庆姑娘小张和老公的大喜日子,他们选择一家酒店举办了婚礼。由于当天原来安排的更衣室被其他新娘占用,酒店工作人员就临时安排了一间房间给小张换衣服。可令小张万万没想到的是,这间房间原本是财务室,装有监控,自己换衣服的行为全被拍下来了!得知这一情况后,羞愤的小张报了警,她认为换衣服的房间应该属于私密场所,不应该有监控,酒店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顾客换衣服的视频并没有被传播出去,也没有被任何人观看过,所以在公安机关管辖的法律框架内,此类警情不属于‘偷拍’。”办案民警介绍说,这只能算是一起典型的隐私被侵犯的民事纠纷。最终,小张与酒店协商解决了此事。

  方律师说,在这起纠纷中,财务室原本属于公共区域,酒店安装监控并没问题。但酒店提供给小张换衣服时,相当于将这一区域作为私密场所了,此时酒店并未提前告知小张,也没有关掉监控,明显是侵犯了小张的隐私权。“目前,对于哪些场所是属于公共的、哪些是属于私密的,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我们还是要从功能性的角度来进行区分,区分的标准就是这个场所是否会让人们从事一些暴露个人隐私的行为。例如,整个酒店虽然属于公共场所,但客房内部因为可能涉及到个人的私密行为,就属于私密场所。”

  监控能看到我的家?安装也不能任性

  2016年,台州路桥发生了一起因家庭安装监控而引发的邻里纠纷。双方主人公一方是王女士,另一方是小周。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女士发现小周家在二楼阳台上安装了摄像头,探头正对着自己家。王女士要求对方拆掉,但小周却以摄像头在自己家为由,拒不拆除。最终,经过当地司法所的调解,小周调整了监控探头的朝向,并登门致歉。

  之前,南京江宁法院也曾作出过这样一个判例。当事人钱大伯因为不堪楼上扔杂物,就在自家阳台上安装了摄像头,用来监控楼上高空抛物的不良行为。不过,此举遭到了邻居小张的极力反对,“摄像头就对着我们家,它一开我们家每天都要拉上窗帘。”后小张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钱大伯拆除摄像头。

  自家监控想装就能装?错!“个人安装监控也不能任性。”方律师说,如果监控范围是自家空间,或是与他人无关的公共场合(如自家门口),并不会侵害到他人的隐私权,可以安装。但如果摄像头的拍摄范围涉及其他住户的门、窗等地方,能够直接窥视到其他住户在自己家中的活动的,那么安装摄像头的行为显然已经侵害到他人的隐私权了。“如果市民想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摄像头,最好事先征得邻居的同意或善意提醒邻居。”

  “目前,对个人或集体安装摄像头的行为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方律师说,但对最常见的、保护大多数公众利益的治安监控的设置,2016年11月,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应当设置提示标识,标识应当醒目。此外,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条例》还将为公共监控设置“新门槛”,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系统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系统使用的主要设备类型、点位分布等资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今后违规装监控,既要拆还要被处罚

  有哪些利用监控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呢?“比方说,有人到酒吧大厅等公共场所做出了不雅举动,被监控拍了下来,有人却把这些监控图片或视频发送给别人看了,这种行为的后果可能比单纯泄露个人隐私更加严重。”方律师说,酒吧大厅属于公共场所,监控拍下不雅举动,并不属于侵犯隐私权。但将这些图片或视频传播到公共平台上,就属于侵犯他人隐私了,如果视频内容过于露骨,而且点击量达到一定数量或传播范围达到一定广度时,还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样的,市民如果在自家门口安装了监控摄像头,对于监控所拍摄的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不能非法利用和擅自对外披露,否则有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进而触犯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任何人都享有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公众人物也不例外。”方律师说,因此,狗仔队利用获取监控视频等手段揭露公众人物私人生活的行为,如果涉入过深且与公众知情权无关的话,也是不恰当的,“就普通人而言,即便是一些违背道德的行为(例如婚外情),只要它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也不能随意地散布或公开”。

  方律师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此外,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还加大了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力度,对严重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将追究刑事责任。

  方律师还提醒,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一旦发现自己的个人私密信息被人在网络上传播,可以向平台投诉,并要求平台披露侵权人信息并删除相关信息,“如果平台不披露,也不删除相关信息的,可以将平台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今后,对于个人隐私我们还将多一道“保护伞”。据了解,《条例》还规定,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公共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同时,将对当事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责任编辑 李乔     稿源 法制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