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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县支行:维护金融消费权益 共促金融和谐发展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03月22日 08:16:01

  记者赵燕

  转账汇款、刷卡消费、扫码支付……生活中但凡涉及消费支付都离不开金融,您知道如何安全用卡、防范账户风险吗?近日,人民银行宁海支行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宣传一些典型案例,提示金融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提高风险责任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案例一:

  个人信用信息保护

  案情简介:郭某向人民银行某分行投诉,未经其书面授权,某商业银行多次查询其个人信用报告。投诉人认为该银行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并与该银行多次协商未果,因而向人民银行投诉。后经人民银行调查,该商业银行未经郭某授权,以“贷款审批”和“信用卡审批”为由查询了郭某的个人征信报告。

  案例启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相关内控机制,完善个人身份信息保护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充分保护公民个人的信用记录。严格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提供客户金融信息。对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个人信用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银行卡安全

  案情简介:李某向人民银行投诉,称其银行卡在某商业银行ATM机上取款两天后,被人盗取现金10100元,经公安机关侦查,投诉人的卡是被犯罪嫌疑人安装在该商业银行ATM机上的摄像头与侧录设备窃取了账号信息并在异地复制后盗取。投诉人要求该商业银行赔偿相关损失,但该行认为李某使用的银行卡不是该行发行的,拒绝赔偿。经人民银行调解,双方未达到一致意见。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启示:银行对银行卡中的资金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安装的自助设备应尽到妥善维护义务。银行应加强对自助设备的巡查、监控,以避免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自助设备盗取银行卡信息。目前,还有不少市民持有的银行卡是安全性能较低的磁条卡,银行应推广客户使用安全性更高的IC卡,客户从资金安全角度出发,也可选择使用金融IC卡。同时,消费者个人也要妥善保管个人自己,勿将个人的银行卡信息、身份证信息泄露给外人。

  案例三:

  公平对待客户

  案情简介:李某在某商业银行办理存款业务,该行当时只有一个普通窗口开放,排队人员近20人。当VIP窗口无人时,李某前去办理业务,被告知因存款不足10万元不得在贵宾窗口办理。李某提出贵宾窗口无人时应为其他客户办理业务,以节省时间,未得到满意答复。李某遂向人民银行投诉。

  案例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该金融机构开放窗口数量不足,优先办理贵宾客户业务,损害了普通客户平等办理金融业务的利益。银行为不同的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是市场经济的选择,但差异化服务的前提应该是为所有的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应加强对银行机构的教育和引导,督促银行公平对待每位客户并提升自身服务能力,通过增设窗口、自助服务机,增加人员等方式提升服务能力,满足不同类型客户群体办理业务的需求,防止因自身服务能力不足而损害部分消费者利益。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