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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货款汇入个人银行卡是否应申报纳税?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03月24日 09:16:18

  【基本案情】

  XXXX建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013年5月经营期间为达到少缴税目的,分别以公司银行账户和个人银行卡收款方式收取货物销售款,按公司银行账户收到货款作收入入账申报纳税,以个人银行卡收到货款不作收入入账、不申报纳税的手段,共计隐匿销售额9393222.85元(含税),少缴增值税1364827.27元。

  【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追缴增值税1364827.2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所偷增值税税款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1091861.82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国税局供稿)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