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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普法网】借鉴热销产品侵权了 奉化一公司刚上市的新品就被起诉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03月29日 14:52:33

  (摘自:《宁波普法网》2017年3月29日)

  企业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借鉴”一些热销产品,本以为只是企业的一种技术开发手段,其实不然,这很可能会涉及知识产权纠纷。因为这些热销产品常常包含知识产权。

  在过去的几个月中,奉化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就遇上了一件揪心的事。该公司在2016年收到了来自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就因为其刚上市不满一年的一款产品。

  原告是德国一家著名的铰链公司,其产品多为铰链、电缆等产品。该公司为新产品的研发投入了大量科研人员与资金,同时为了维护其成果,针对每一款产品或其元件都申请了专利。2015年,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正在销售一款与其铰链产品十分相似的产品。经原告研发工程师分析后,认为奉化这家金属制品公司的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几乎一模一样,而德国公司的这款产品恰好在中国是享有专利优先权的,同时也在中国境内申请了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随后原告就收集了一系列证据,将该奉化的金属制品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在受理该案件后,依照宁波市知识产权综合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诉调对接机制,将案件委托宁波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

  2016年7月,调解组工作人员前召集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进行第一次面对面调解。被告承认在研发产品时借鉴了德国公司的该款热销产品,但并不知晓该产品已申请了专利,且涉案产品处于尝试销售阶段,总销售额与利润并不高,侵权行为影响较小。原告提出:只要被告销毁产品模具,同时不再生产销售该产品,就可以降低索赔额度,并签订和解协议。

  最终双方于去年8月自愿达成和解,被告赔偿原告总计5万元,并立刻销毁涉案产品的模具,原告代理人随后向法院撤诉。(宁波晚报记者王元卓通讯员王虎羽唐雄锋)

  法官点评

  1.企业必须加强自身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企业在创新研发过程中,为了节省时间、经费,往往会仿照国内外市场上的一些热款产品,或者在热销款上进行一些不痛不痒的小改动,然后当做自己的新产品生产、销售,殊不知这些热销款产品都申请了专利。

  企业虽然在热销款的基础上进行了改动,但还是可能构成近似,这时企业就违反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引起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警告甚至是诉讼,企业应当尊重他人的智慧劳动成果、知识产权,不能盲目模仿市场热销产品。

  2.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需加强知识产权检索。虽说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叶子,但是思想的火花也许会有相同的时候。企业辛辛苦苦研发的新产品很可能和他人研发的产品相同,同时他人的产品已经申请了国家专利,这时虽然企业并没有抄袭他人产品的本意,但是只要企业生产销售了这个产品,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这也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企业在研发过程中就需要加强知识产权检索,避开他人已有的专利,避免研发精力、财力、时间的浪费。在宁波的企业可以通过宁波市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对专利进行检索,针对检索结果调整企业的研发路线。

  知识产权小贴士:

  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责任编辑 李乔     稿源 宁波普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