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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04月19日 08:52:24

  【基本案情】

  高某和赵某于2014年5月订婚,高某家境比较贫困,订婚期间赵某索要彩礼钱共计8.8万元,订婚之后双方感情不和,赵某反悔强行退婚,高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法院判令赵某返还高某彩礼钱8.8万元。

  【法律评析】

  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女方接受了“彩礼”后反悔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应该如何处理由“彩礼”引起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很明显该案件完全符合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该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则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

  (县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 袁银泽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