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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04月21日 09:10:12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6日,何某某在楼梯口被谭某某的狗咬伤。何某某受伤后前往第一医院就诊治疗,该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显示何某某被狗抓伤,左手有伤口,暴露分级为Ⅲ级。何某某后分别于2013年7月9日及2013年7月16日前往中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另外在庭审中,何某某表示其是卖牛奶的个体户,并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在这种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谭某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何某某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法律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或者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本案中,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谭某某在未能充分举证证明何某某的损害是何某某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情况下,理应对何某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谭某某应当赔偿何某某所请求的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县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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