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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05月09日 15:17:31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赵某某与孙某某因小事发生争吵后不欢而散,后孙某某准备出去钓鱼,路上,看到赵某某正背对着他与他人聊天,想到两人争吵的事情,孙某某越想越气,于是拿出准备钓鱼用的小刀朝赵某某捅去,导致赵某某右侧胸腔积血,经法医鉴定,赵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意识到自己太冲动了,孙某某托亲戚去打听赵某某的伤势,听说赵某某伤得挺严重的,于是托人送去了5000元钱,让赵某某做医药费。后来又得知赵某某已经报了警,孙某某感到后怕,考虑之下去派出所自首。经调解,孙某某赔偿赵某某已产生的医药费一万元,后续误工费、复查费等一万二千元,共计二万二千元。

  【法律评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虽已刑事和解,但鉴于孙某某之前受过刑事处罚,本案作案时使用了刀具,且伤害部位为胸部,情节比较严重,故公诉部门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孙某某刑事责任,对其提起公诉;考虑到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醒:要学会理性、平和地处理矛盾,切忌冲动之下丧失理智,虽解一时之气,却后悔一辈子。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 李乔     稿源 宁海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