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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60万到底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05月12日 10:03:07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王某起诉称,被告胡某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60万元,原告于2013年5月2日、2013年5月20日分别通过银行打款35万元、25万元到被告胡某银行账户。借款后,被告未归还前述款项,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某归还借款60万元。诉讼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两张。被告胡某认可收到原告王某60万元银行汇款,但认为本案6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投资款。为证明其主张,被告胡某提供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中原告王某明确承认该款系投资款,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的证据。本案中,被告胡某对收到王某60万元款项的事实无异议,原告主张本案款项系借款,被告方则抗辩该款项为投资款,原告王某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予以证明,因原告的主张依据不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县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 李乔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