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宁海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宁海新闻 正文

出借车辆的法律风险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06月02日 08:58:07

  【基本案情】

  李某和黄某系朋友。2012年2月12日,黄某醉酒驾驶李某所有的小轿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醉酒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陈某将李某、黄某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某、黄某承担。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黄某醉酒,仍将车辆借给黄某,在本起事故中存在过错,对陈某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55000元损失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判令李某赔偿陈某27500元。

  【风险提示】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出借人将车辆出借给没有驾驶资格、没有相应驾驶资格、饮酒或吸毒的人的,则可以认定其存在过错,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县法院供稿)

责任编辑 袁银泽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