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06月08日 09: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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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7月5日,宁海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执法人员在象山港薛岙码头巡查时发现一艘钢管泡沫排筏正在靠向码头,对该船进行登检后发现该船无船名号,当时船上只有船主薛某某一人,渔获物虾蛄、鳎鱼、青蟹、石蟹、基围虾等约8.5斤,地笼网7顶。
【处理结果】
该“三无”船在禁渔期非法从事地笼网生产,违法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船上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取保候审。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法律评析】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浙海渔发〔2015〕5号)规定,地笼网为海洋开放性水域禁用渔具。根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6年浙江省海洋禁渔的通告》(浙海渔政〔2016〕7号)规定,笼壶类作业休渔时间是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当事人在三门湾白峤港海域驾驶“三无”船舶使用地笼网进行捕捞的行为,构成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县海洋与渔业局供稿)
-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