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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购入的充值加油卡冲抵部分运输服务费 是否应申报纳税?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08月04日 09:08:28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宁海XXX运输有限公司(2012年12月起纳入“营改增”,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社会车辆车主签订运输协议,由社会车辆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当事人以购入的中石化加油卡充值额227400元冲抵部分运输服务费,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少缴增值税33041.03元。

  【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追缴增值税33041.0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所偷税款60%的罚款计19824.61元。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第三条第三款“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上述以购入的中石化加油卡充值额227400元冲抵部分运输服务费应按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县国税局供稿)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