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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最佳饮用期≠过期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08月22日 10:40:37

  【案情】

  去年10月21日,葛某在宁海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礼盒装酒6盒,合计828元。该产品包装上印刷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0月20日,标明的最佳饮用期为36个月,葛某购买时刚好超过最佳饮用期1天。葛某发现后即去超市服务台投诉,但商家认为此酒并没有过期,拒绝赔偿。葛某认为超市将超过保质期的商品销售给消费者,应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并以此为由,诉至宁海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828元,同时以购物款的十倍金额进行赔偿。

  商家在庭审时辩称,其销售的酒并未对葛某造成任何伤害,且最佳饮用期不等同于保质期,要求法院驳回葛某对其的诉讼请求。

  【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卫生部于2012年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酒精浓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可以免于标示保质期。涉案酒符合免于标示保质期的条件,该商品标注的“最佳饮用期”并非到期不能食用的食品安全警示期限,不能以此作为判断涉案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原告葛某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酒属于不安全食品,故对葛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需谨慎仔细。本案中,虽然酒精浓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可以免于标示保质期。但如果不是免于标示保质期的食品即使超过保质期一天也属于过期,消费者仍可以维权。

责任编辑 李乔     稿源 宁海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