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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的通知 甬人防办通〔2017〕5号

宁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02日 15:53:16

  各区县(市)人防办:

  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落实相关单位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确保人防工程防空效能不受影响,市人防办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宁波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表》和《宁波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格式文本,现予印发。2017年5月1日起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统一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甬人防办通〔2017〕5号

  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平时使用

  和维护管理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防办:

  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落实相关单位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确保人防工程防空效能不受影响,市人防办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宁波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表》和《宁波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格式文本,现予印发。2017年5月1日起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统一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附件:1.宁波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表

  2.宁波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附件1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加盖公章)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日常管理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

 

工程面积

 

人防工程设计平时用途

防护单元编号

汽车位数量

非机动车库面积

商业面积

办公面积

仓储面积

其他

 

 

 

 

 

 

 

 

 

 

 

 

 

 

 

 

 

 

 

 

 

附件

1.战时和平时建筑平面图(A3纸)2. 防护(化)设备清单

备注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登记部门各一份。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委托或约定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和维护管理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协议报送当地人防主管部门。

 

 

                          登记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宁波市人防工程

  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试行)

  甲方: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乙方: (建设单位)

  为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统称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落实平时维护管理责任,确保战时防空效能不受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宁波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原则,甲、乙双方就 人防工程防护设施平时使用及维护管理签订如下责任书:

  一、工程概况

  本人防工程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规划设计平时用途为 。

  二、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责任

  1.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依法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2.乙方若发生合并、分立,依法由合并、分立后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若发生注销的,由( 单位)承接其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以下统称为承接单位)。乙方应负责向承接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同时按照规定协助承接单位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变更登记手续。

  3.乙方(自行)、(委托或约定 单位)实施人防工程日常使用和维护的管理,并落实维护管理经费。委托或约定由其他单位管理的,双方应当签订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协议,明确责任,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将有关协议报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乙方、承接单位、受委托或约定实施人防工程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为管理单位。

  4.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确因平时使用需要,需对人防工程进行改造、装修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规划、人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并按规定的维护管理标准和要求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人防设施设备,妥善保管维护管理档案,确保人防工程防空效能不受影响和破坏。

  6.甲方负责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依法查处或委托其他执法部门查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战时或遇重大紧急情况,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及使用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干涉和拖延。

  8.其他:(平战转换责任)

  三、日常使用要求

  1.禁止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2.禁止向人防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3.禁止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4.禁止在人防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5.禁止堵塞或截断人防工程进排风竖井或管道;

  6.禁止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四、防护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要求

  1.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包括:对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封堵框(板),战时通风设备、电气设施、排污泵、阀门、套管等进行除锈、刷漆、加油等维护保养,并做好日常保洁工作;及时更换损坏、失效的设备和部件。

  2.日常维护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防护结构完好;

  (2)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系统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3)防护设备及封堵框(板)等无变形或严重锈蚀,构配件完好;

  (4)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战时疏散通道通畅;

  (5)人防工程标识标牌完好;

  (6)无其他危害人防工程设施安全或降低防护能力的情况。

  3.

  五、其他

  1.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应自觉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管理单位应及时整改落实。

  2.本责任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若今后国家、省和宁波市有新的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3.本责任书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及拟承接单位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乙方(公章) 拟承接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日期:

  

  抄送:省人防办。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秘书处 2017年4月27日印发

  编号示范:海2017-01各区县(市)区域名称代号+竣工年份+工程序号

  建议:海曙:海;鄞州:鄞;江北:北;奉化:奉;镇海:镇;北仑:仑;东钱湖:东;高新区:高;梅山:梅;杭州湾:杭;慈溪:慈;余姚:余;象山:象;宁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