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防行政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宁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13日 16:16:31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要求,全面推进人防行政执法“双随机”抽查,增强执法效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6〕164号)和《浙江省人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浙人防办〔2016〕45号)相关规定制定。
第三条“双随机”抽查应做到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和公开透明。
第四条“双随机”抽查的范围为在我市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负责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或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维护管理的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
第五条“双随机”抽查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检查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和要求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详见附件3。
第六条建立市域各方责任主体抽查对象名录库,结合抽查对象的特点、数量及工作要求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个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七条建立工程、指通两个专业执法人员名录库,名录库内执法人员在全市范围内有执法权,不受执法证记载执法区域限制。
第八条各业务处室、事业单位应根据职责及本细则要求制定年度“双随机”工作方案,报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业务处室开展抽查前,通知秘书(法规)处抽取当次抽查执法人员和抽查对象。检查人员数量应大于2名,随机抽中的第一名执法人员为当次检查主办人,负责“双随机”抽查相关工作。
第十条主办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检查单位,并在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查,7个工作日书面反馈检查意见。
超过规定期限未通知受检查单位或实施检查的,应重新抽取。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可听取被检查对象的情况汇报,可实地查看被检查对象的经营活动,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
检查中,发现问题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检查应按照《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要求,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检查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三条检查工作完成后,主办执法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分析汇总检查工作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提交秘书(法规)处,由秘书(法规)处审查是否有保密内容后,报办领导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抽查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检查发现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应根据部门职责界限自行立案或移交综合执法局进行查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防办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制定“双随机”抽查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