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浙江省人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

宁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22日 16:17:08

  第一条为加强对从事人防相关业务主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人防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防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是指人防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从事人防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三条随机抽查的范围为人防主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平时使用及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生产安装等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对象为在我省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平时使用及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生产安装等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省人防主管部门指导或者组织各地人防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各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双随机”抽查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可对下级主管部门的抽查行为和抽查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后)。随机抽查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和要求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照随机抽查项目清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行政区域划分市场主体名录库,作为随机抽查的对象,逐项建立涵盖全省范围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七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建立、统一汇总的原则,对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省、市、县(市、区)执法层级和行政区域划分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其中省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市、县(市、区)执法人员名录库由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并通过设区市统一汇总到全省执法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由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构成。

  第八条根据人防系统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抽查对象的特点、数量,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类市场主体,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5%、不高于50%,随机抽查频次不少于1次、不超过4次;对同一个市场主体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随机抽查的具体比例和频次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明确。

  第九条省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双随机”抽查工作年度计划。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做好随机抽查的落实工作。抽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备份。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抽查,并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时,应当留存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一条在抽查工作未公开之前,执法检查人员不得私自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在公开前要严格保密,防止泄秘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依法履职,落实执法检查监管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随机抽查工作完成后,组织随机抽查的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分析汇总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形成随机抽查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抽查工作情况;如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市场主体失信记录及时纳入同级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逐步形成随机抽查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相挂钩的运用机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