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宁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21日 16:19:34
各县(市、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决定于2015年12月4日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已公布。为规范全市人民防空行政许可行为,现将执行该《办法》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新修改的《办法》,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调整如下(以下简称新结建标准):(一)宁波市及各县(市)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甲类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注:上表“宁波市市区”包括在宁波市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县(市)”包括在县(市)域规划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
(二)在乡、非人民防空重点镇新建民用建筑的,不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新结建标准执行时间
建设项目按以下日期划定新结建标准执行时间,日期在2015年12月10日之后的(含12月10日),执行新结建标准;在2015年12月10日之前的,仍按原结建标准执行。
1.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核发日期划定。
2.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用地公告日期划定。
3.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签订日期划定。
2015年12月10日至本通知发文之日期间,项目地块规划条件已明确人防工程具体修建标准的,按规划条件执行。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分类 比例 范围 |
宁波市市区 | 县(市)及在宁波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 | 省定重点镇 |
新建居民住宅 | 11% | 8% | 7% |
新建其他民用建筑(面积2000㎡以上) | 8% | 5%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