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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自己村边河道里挖砂 是否合法?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10月20日 08:37:30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4日,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接群众举报后在核查中发现,上葛头村民葛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组织铲车1辆、运输车2辆,在白溪流域上葛头村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采挖量达80立方米,堆积在村里空地上,以备他用。

  【处理结果】

  葛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无证非法采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葛某某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2013年12月,县政府已发布通告,全面禁止河道采砂。故任何单位、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之前,要认真学习水法律法规,避免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县水利局供稿)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