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宁海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宁海新闻 正文

擅自砍伐从他人手中判来的林木是否合法?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10月27日 08:57:44

  【基本案情】

  陈某分别于2014年9月和11月上旬,以0.1至0.2元/斤的价格从桑洲镇山后翁村几户村民处判得13个地方的杉树和松树。后陈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上述各处林木,直至2014年11月11日被发现制止。经现场勘查,其中6处为林地,被砍伐的该林地林木蓄积为33.6209立方米。

  2014年11月11日,陈某主动至桑洲镇林特站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处理结果】

  陈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县农林局供稿)

责任编辑 宁海新闻网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