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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太“任性”的代价……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11月20日 09:00:28

  记者娄伟杰通讯员关耳

  明明已经给足了举证期限,承办法官还多次电话提醒,但作为被告之一的上海某公司却依然耍“小聪明”,既不及时提供证据,也不向法院申请延期,而是在庭审中搞了一出“证据突袭”。日前,因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又无正当理由,县法院对一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当庭训诫。

  2017年9月,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收到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证据副本等材料送达两被告,其中被告上海某公司签收材料的时间为9月18日,而法院给的举证期限截止到10月10日,举证时间十分充裕。同时,考虑到案情比较复杂,在材料送达成功后,承办法官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的代理人,提醒其如有相关证据材料,需要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这样法院才可以及时送达给其他当事人,防止因逾期举证,对方需提供反驳证据而申请延期举证,造成多次开庭的情况发生。

  没想到,被告上海某公司对于法院的提醒充耳不闻,既未及时提供证据,也未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而是在开庭当天由其代理人当庭向法院提交了一组证据。

  经承办法官核实,该组证据形成时间远早于举证期限届满日期,经法庭询问,被告对逾期提供证据也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该院认为,被告逾期提供证据但没有正当的理由,存在明显的故意,且该逾期提交证据的行为造成了需多次开庭,浪费司法资源及当事人的时间、精力等后果,据此,当庭对该被告及其代理人进行了训诫。

  法官提醒: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果在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存在法院不予采纳的风险,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还可能会受到法院的处罚。这也要求,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或代理人要认真对待法院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仔细阅读,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承担自己的诉讼义务。

责任编辑 袁银泽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