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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在野外烧柴草要被罚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11月24日 08:39:41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20日上午,接黄坛镇电话举报称有人在山上烧柴草,要求查处。县农林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于当天上午赶赴现场。经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杨某在没有经过林业部门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审批的情况下,在黄坛镇“坑龙”处烧柴草,涉嫌在森林防火期内违规野外用火。

  【处理结果】

  当事人杨某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烧柴草,违反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六条。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以500元罚款。

  【法律评析】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本条例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杨某违反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县农林局供稿)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