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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支付内陆包干费,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12月15日 08:38:51

  (以案释法县普法办联办)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至12月期间,宁波XX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货物支付内陆包干费2150644.42元,其增值税进项税额129038.68元按规定不能从其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但该公司已于同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129038.68元。

  【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129038.68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所偷税款50%的罚款计64519.34元。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五)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之规定,由于出口货物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上述出口货物支付内陆包干费,其进项税额不能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县国税局供稿)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 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