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网站首页  >  宁海新闻网  >  新闻中心  >  宁海新闻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法律后果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7年12月29日 10:00:02

  (以案释法县普法办联办)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7日,县规划局行政审批科在检查中发现,项某某于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跃龙街道进行个人住宅建设,建筑面积为265.08平方米,混合结构,用作住宅使用,建设工程造价为210000元,影响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

  【处理结果】

  项某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项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限期改正;(2)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七点五的罚款,建设工程造价为贰拾壹万元整(210000元),计壹万伍仟柒佰伍拾元整(15750元)。

  【法律评析】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县规划局供稿)

责任编辑: 袁银泽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