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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义工代替处罚 柔性执法更显人性化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8年01月19日 09:06:12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12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张某、陈某、马某等人在坦坑路处违规占道销售桃子、葡萄、西瓜等自家种植的蔬菜瓜果。

  【处理结果】

  张某、陈某、马某等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属违反规定占道经营,但鉴于都是自产自销的果农、菜农,还有些是高龄摊贩,不识字,且系首次违反,情节轻微,占道经营面积小于1平方米,根据《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穿上城管义工马甲,接受为期半天的社会服务。

  【法律评析】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在原则上,申请社会服务的当事人需同时满足无符合网上办案系统中从重情节、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不属于累犯(第3次违法违规起不准许参与)、配合现场执法、无阻碍执行公务行为等条件,时长标准按行政处罚罚款50元对应服务2小时计算,不满50元部分等同于50元,暨按照服务2小时进行计算。县综合执法局又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规定“以义促改”群体必须是首次被处罚、情节轻微的、占道面积小的流动摊贩,此外还建立“处罚三宽”制度,放宽对患有重大疾病、身体残疾摊贩的处理,放宽家庭经济条件低于低保线摊贩的处理,放宽对高龄摊贩的处理,刚柔并济,让执法不仅文明更显得人性化。

  (县综合执法局供稿)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