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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收入不开发票得不偿失

www.nhnews.com.cn      宁海新闻网    2018年02月24日 09:17:36

  (以案释法县普法办联办)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宁海XX钢管租赁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给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分公司钢管、扣件等,发生租赁费4143709.11元(合同约定:此笔租赁费不含增值税、不开具增值税发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4143709.11*3%=124311.27元。

  【处理结果】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124311.2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所偷税款1倍罚款计124311.27元。

  【法律评析】

  这是一起营改增政策试行期间发生的匿报应税收入的案例,是由营改增单位对增值税政策了解不够造成的结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之规定,如果上述收取的租赁费4143709.11元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进行正常申报,应纳增值税4143709.11÷1.03*3%=120690.56元,但上述收取的租赁费4143709.11元由于合同约定此笔租赁费不含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4143709.11*3%=124311.27元,需多缴3620.71元。同时加收的滞纳金和所处罚款相应也增加。

  (县国税局供稿)

责任编辑: 袁慧敏    稿源宁海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