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海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6日 09:52:00
各区县(市)及功能园区人防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六争攻坚”战略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推进建设项目争速和人防服务增效,进一步规范人防行政许可行为,现就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全面落实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和标准(以下简称“结建标准”)。凡申请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的项目,均按现行“结建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一)宁波市及各县(市)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地面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下列比例,修建甲类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范围 比例 分类 |
宁波市中心城区 |
县(市)及在宁波市中心城区以外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 |
省定 重点镇 |
新建居民住宅 |
11% |
8% |
7% |
新建其他民用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
8% |
5% |
4% |
“宁波市中心城区”包括在宁波市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县(市)”包括在县(市)域规划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港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
(二)在乡、非人民防空重点镇新建民用建筑的,无需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甬人防办通〔2016〕2号,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号ZJBC41-2016-0001)规定适用原结建标准的项目,经核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原结建标准执行。
(一)地块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中已明确人防工程具体修建标准的;
(二)2018年5月1日前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批准;
(三)2018年5月1日前人防主管部门已出具“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或人防设置要求书面意见;
(四)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合理建设期内的超高层建筑项目。
三、甬人防办通〔2016〕2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有关事项的通知.doc